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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營銷短信合規

第二十八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在所屬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自覺接受所屬保險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出示展業證。

第三十壹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地向客戶披露有關保險產品和服務的信息,並在保險合同中向客戶明確說明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條保險銷售人員銷售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時,應當明確告知客戶該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並提示購買該類產品的投資風險。

第三十三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將保險單據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保險營銷員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業務。

第三十五條保險營銷員不得同時與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代理保險業務的委托協議。

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說明和宣傳;

(二)擅自印制、分發和傳播保險產品宣傳資料的;

(三)不同保險產品的內容比較不公平或者不完整;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

(五)對保險產品的分紅、盈余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做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虛假的或者誤導性的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聲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或者職業便利等不正當手段,強迫、誘導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壹)阻礙申請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授權,填寫或變更保險合同及其文件的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指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的;

(十五)誘導或者唆使投保人解除或者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損害投保人利益的;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保險金或者保險金的;

(十九)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金的;

(二十)偽造、塗改、轉讓資質證書或者展覽證書的;

(二十壹)擅自印制、偽造、塗改、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披露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展業證書和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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