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稅範圍內的電信業務可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電信業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電磁系統或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發送、傳送、接收或應用圖像、短信息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經營活動。
1.基礎電信服務
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出租、出售帶寬、波長等網元。
2.增值電信服務
(1)利用固定網絡、移動網絡、衛星、互聯網和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息和多媒體信息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經營活動。
(二)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移業務,按照增值電信業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3.自2006年2月1日起,納稅人分別通過建築物、隧道等室內通信分布系統,對電信企業提供的語音通話、移動互聯網等無線信號的子系統傳輸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