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技術偵查主管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技術偵查措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與犯罪活動直接有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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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詐騙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屬於犯罪。嫌疑人的詐騙金額由公安局決定,2000元起。超過2000元的,屬於詐騙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足兩千,警方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網絡詐騙是犯罪分子通過網絡進行詐騙的壹種方式。對該行為的處罰仍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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