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業主因自身原因拒絕收房,則默認業主同意收房並開始收取物業費,即在未入住前仍需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延遲收樓的後果和影響主要看購房合同,合同會明確相關損失,尤其是物業管理費。目前很多購房合同都會約定,如果業主無正當理由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驗收房屋,在房屋已經驗收完畢的情況下,那麽業主將按照已經驗收完畢的房屋的標準繳納物業管理費,這是業主的損失。如果決定延期收樓,可以和開發商溝通協商確定收樓時間。如果處理得好,就不會有不良後果。
逾期交付將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未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房屋的,買受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2.出賣人支付或賠償損失:出賣人逾期交房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拒絕收房的條件是什麽?
只要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符合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壹般為規劃驗收、消防驗收),業主不得拒絕接收該房屋。業主不能簡單地以質量缺陷為由拒絕收房,否則視為賣方已交付。但如果有以下情況,可以拒絕收房: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記錄表》;
2.開發商無故超過原合同約定延遲交付物業,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付物業的;
3、發包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合同約定的房屋結構和配套環境;
4、開發商未經買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
5.合同無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交房,解除購房合同;
6.經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查,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備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氣暖氣的前提;
9、不能提供合格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83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484條
通知承諾生效時,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
第486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