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證據。只要證據能夠反映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當事人可以根據證據直接提起訴訟。
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1、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訊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5.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綜上,有聊天記錄無合同可訴。但是聊天記錄的內容要清晰、具體、明確。檢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證據,以及雙方的主體信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保存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由電子數據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壹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或者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的印刷副本,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擬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該證據的理由,擬證明的事實和明確的線索。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時,應當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