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究保險詐騙行為人的刑事責任:(1)個人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保險法規定,捏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累計數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20萬元或沒收財產。
1.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的人。被保險人是指發生保險事故或約定期間屆滿時,有權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或收取保險費的人。受益人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或者依法享有保險金權利的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至1萬元、3萬元至1萬元、50萬元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和“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從重處罰:
(1)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上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殘疾人財物的;
(三)詐騙數額接近上述“數額巨大”、“特別巨大”標準,屬於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四)騙取救災、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助、醫療等款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