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