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會發放福利的標準如下:
(1)基層工會可利用工會經費在節假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節日慰問品,慰問品壹般應為符合我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生活用品和職工生活必需的生活用品;
(2)年度繳費總額應控制在基層工會當年工會經費收入的30%以內,年人均繳費標準不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年人均工資的5%。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壹條。
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辦好職工集體福利,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他們應該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他們的意見。
2.工會在分配福利方面有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違反工會福利的情況如下:
1.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並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2、違規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3.支付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費用;
4.違反規定設立小金庫;
5.將工會賬戶納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支出失控;
6.截留和挪用工會經費的;
7.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者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的;
8.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