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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有什麽區別?

1.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有什麽區別?

1.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區別如下:

(1)責任不同,共同借款人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證人只承擔保證責任;

(2)訴訟時效不同。共同借款人的債權人可以在三年內向其主張債權。對於保證人來說,壹般需要在保證責任到期後的六個月內索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8條。

債權人有兩個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有兩個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519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應當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2.共同借款人需要承擔所有欠款嗎?

共同借款人不必承擔所有欠款。共同借款人只能起訴壹個人。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連帶債務人份額範圍內消滅。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和債權屬於壹人的,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在扣除債務人份額後繼續存在。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支付延遲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