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33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入他人的私生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要求,以電子信息向其發送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者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