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應當在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違法停車的處罰標準:
1.違反規定停放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利用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在指定地點停放,對違法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2.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處200元罰款;
3.機動車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地方停放或者臨時停放的,處100元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