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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政策是怎樣的?

《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規定,自2009年4月19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以下簡稱留抵退稅)制度。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款:

(1)自2065438+200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六個月(季度納稅,連續兩個季度)的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六個月的增量免稅額不低於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受到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處罰;

(五)自4月19、1、2065438日起,未享受過按需退換、先收後還政策的。

增量免稅額是指2065438+2009年3月末新增加的免稅額。

二、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增量稅額×投入構成比× 60%

進項比例為申請退稅前2065438年4月至2009年4月期間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海關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繳納的納稅環節增值稅的比例。

3.申請退稅的納稅人應在符合退稅條件的次月起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簡稱申報期)內,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稅(退款)申請表。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稅和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壹申報期內,既申報免稅又申請退稅。

五、納稅人申請退稅時,出口貨物和服務的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辦理免退稅零申報。

六、納稅人既申報免稅又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稅和退稅。辦理免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退稅條件的,再申請退稅。

七、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辦理”的原則辦理退稅。

稅務機關應當審核確認納稅人是否符合退稅條件和當期允許退稅的增量稅額,並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

八、納稅人符合退稅條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上述10個工作日,自本公告第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納稅人退稅免抵稅額核定之日起計算。

九、納稅人在辦理退稅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時,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

(1)因納稅申報、審核、調整等原因導致最終免稅額發生變化的,按照最新壹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的最終免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免稅額。

(二)納稅人既申報免稅又申請退稅的,或者納稅人申請退稅時存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退稅應退稅款的,在稅務機關批準免稅、退稅應退稅款後,按照最近壹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末的稅額抵扣確定允許退稅的增量稅額。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是指當期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但納稅人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第15欄填寫“免抵退”的退稅額。

(3)納稅人期末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稅收抵免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稅收抵免額按照最近壹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期末的稅收抵免額確定。

十、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退稅申報後,且在稅務機關核定其免、退稅額之前,核定其提前退稅的,以最近壹次增值稅納稅申報(適用於壹般納稅人)期末的剩余稅額,扣除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後,計算當期的免、退稅額和免稅額。

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頁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退稅”中,納稅人本期已核定但尚未申報的退稅額。

十壹、納稅人不符合退稅條件的,不予保留退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發出不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十二、稅務機關在退稅過程中,發現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緩辦理退稅:

(壹)對增值稅涉稅風險存在疑慮;

(二)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3)增值稅申報未異常辦理;

(四)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尚未處理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增值稅相關風險的可疑情況已經排除,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後,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壹)納稅人仍符合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為其辦理退稅,並自增值稅涉稅風險排除、相關事項辦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

(2)納稅人不再符合退稅條件的,不予退稅。稅務機關應當自增值稅涉稅風險嫌疑排除並辦理相關事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不予留抵退稅的納稅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涉嫌增值稅相關風險進行調查的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14.稅務機關在對增值稅涉嫌涉稅風險進行調查時,發現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將停止為其辦理退稅,並自作出終止增值稅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進行核查後,納稅人仍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退稅。

15.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核定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後的當期,將期末留抵稅額與稅務機關核定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相互沖抵,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填寫“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16.納稅人以虛假宣傳、虛假申報等欺騙手段騙取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7.本公告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