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的主體
錄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19年6月至2023年6月1日至2065438年2月31日,招收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的當月起3年內(36個月)繳納。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提高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退出現役,通過自謀職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本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和其他單位。
3.企業與自主就業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可以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其他支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5.企業應根據職工人數和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計算企業減免稅總額,每月在減免稅總額內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少於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大於減免稅總額的,以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少於減免稅總額的,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差額抵扣企業所得稅。當年未完成扣除的,不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按月減征或者免征。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 σ,本單位每個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工作月÷12×具體定額標準。
6.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此政策前應繳納的增值稅。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