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構成犯罪。
2、犯罪已經超過追訴時效。
3.被大赦令免除了懲罰。
4、按照刑罰規定告知犯罪,當事人沒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1.有哪些情況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對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怎麽處理?
1,對於上述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在訴訟的不同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四)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上述第壹種情況應當宣告無罪;對於其余5起案件,壹般應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已經認定的證據材料,可以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壹旦公安司法機關宣布不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就結束了。自訴案件,法院應當根據情況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或者作出準予撤回、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者作出宣告無罪的判決。
2.最高人民檢察院6月1998+2月16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調查。
已經逮捕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有《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撤銷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如果存在這些情況,公安、司法機關實際上會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如果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往往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