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喚時需要通知家人嗎?
1.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2.被傳喚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情形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時間
1.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達時間和結束詢問核實時間並簽名。
2.查詢、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