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人隱藏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6.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八、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
九、辦理相關產權證書的強制過戶手續。勞動仲裁申請的流程: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法》明確規定,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回執。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回執。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對方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