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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可以在哪裏進行失業登記?

法律解析:失業人員應在接到終止勞動或工作關系通知後壹個月內,到檔案所在地的人才中介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1.申請失業保險的地點:當地人力資源部門。壹般在當地人才中心。二。辦理失業保險的材料: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畢業證、壹寸照片兩張(請攜帶失業證和勞動手冊)三、辦理失業保險的材料。辦理失業保險手續:1,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2、持相關證件到甘肅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註:超過60天未辦理失業登記的,視為自願放棄失業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