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後要等多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壹般執行壹個案件六個月。受理期限為7個工作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五條,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月內完成委托執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審查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二)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義務人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執法證;確定實施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當書面通知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4)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法依據;執行完畢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運用國家強制力,明確執行的具體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