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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最新提取住房公積金辦法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2.《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條例》第八條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應無自有產權住房,職工本人當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提取作為補充資金支付房租。

符合本條情形的,申請提取的,應當是本規定發布實施後當月至申請日(不含申請當月)之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於6個月。

3.關於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的通知;在本市租房與從東公積金委[2015]3號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間間隔不少於3個月。

4.關於調整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東公積金通[2065 438+06]20號月提取限額由540元提高到1500元;提取比例由月繳存額的60%提高到月繳存額的65%;提取的時間間隔由自助渠道不少於3個月調整為按月提取,櫃面每12個月提取壹次。

擴展數據

處理條件

1.適用範圍:適用於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不擁有的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作為補充資金支付房租。

2.代理要求:已申請撤銷賬戶綁定或向已激活的東莞社保卡儲蓄賬戶轉賬的申請人,可委托他人辦理此類業務,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批量代理除外),否則申請人需親自到場。

3.賬戶要求:提取轉賬賬戶和綁定賬戶的條件請參考提取綁定賬戶指南。

4.信息申報: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及婚姻狀況,否則壹經查實,將按欺詐提款論處,限制五年提款權和貸款權。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辦理間隔:自助渠道辦理的可每月支取壹次,櫃臺辦理的每12月支取壹次。申請人提交業務申請時,應基於壹種方式,不允許重復提交業務,如重復發送和提取短信;如果反饋結果為失敗,申請人可以解決問題並重新提交申請。

東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本市租房提取業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