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身份證到參保地所在區市社保局辦理。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已滿五年但不滿10年的,從第五年起,每滿1年增加失業救濟金1個月,最多18個月,已滿10年及以上的增加24個月。
失業保險繳費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確定。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10年的,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0%,最低工作標準的8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