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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伍後能做什麽?

離開部隊後,士兵可以做很多工作,主要看自己的喜好,比如自己創業,去企業工作,做保安,報考警察招錄和輔警考試,接受國家安排的合格崗位。此外,還可以回到校園繼續學業。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三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役證書和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申報。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明和介紹信到指定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報到。退出現役或者被贍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指定的安置地點向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申報。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國家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確定退休費標準,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按服現役年限領取壹次性退役金。服現役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服現役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下列比例發給壹次性退役金:

(壹)獲得中央軍委、軍區單位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立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最高等級獎勵的比例給予壹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壹)士官服現役滿12年;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壹節的規定辦理(如下)。

第十八條

服現役不滿12年的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的,人民政府支持其自主就業。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分配退役士兵工作安排任務,並依法向社會公布。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的縣(市),可以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