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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過程

(壹)開庭。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當通知並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布開庭及相關事項,並告知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2)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事項完成後,審判長將宣布法庭調查開始。1.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2.被告人、被害人分別陳述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3.詢問和詢問關於被告和受害者的問題。4.出示並核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在法庭上核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5.獲取新的證據。6.合議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3)法庭辯論。(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五)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6)量刑。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判的,應當宣布判決書,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被告人近親屬。定期宣判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2條

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確定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二)在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三)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和出庭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四)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五)開庭三日前,送達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出庭的通知書;通知相關人員出庭,或者通過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對方收到;(六)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應記錄上述工作。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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