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件、戶口本、照片和解除勞動合同材料,到社保繳納地市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2.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後進行立案核查:相關材料包括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始憑證、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就業登記(失業保險繳納)證明彩泥、暫住證復印件、現居住地社區證明原件等。涉及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還需提供失業保險作為繳費年限的評估表。
3.對於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失業人員可以在就業登記後自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申請被批準後,壹般在申請的次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