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詐騙罪?
構成詐騙罪的要素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語是壹般主語;
4.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如何認定詐騙罪?
欺詐的認證方法如下:
1,詐騙和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因故長期不還,或以編造謊言、隱瞞真相等方式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沒有揮霍、沒有違約、沒有欺詐欺騙行為,確有償還意願,仍屬於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表他人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以代他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不買任何東西就拿走貨款,擅自挪用貨款,拖欠還款等,應重點關註其真實目的、雙方關系、事發原因、代理人的具體行為、違約情節及後果等,正確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妳可以明確地想代他人購物,但妳仍然想退貨,因為妳不能購買挪用,則不能以欺詐罪論處。以購買為名行騙,騙取大量財物,揮霍壹空,根本無意返還,也無力返還的,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企業因虧損而隱瞞債務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又出去躲債,那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非法占有、攜款潛逃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綜上所述,要證明妳對詐騙不知情,妳可以出示妳的行程、手機聊天記錄、詐騙期間妳不在的視頻、相關人員的證詞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