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服務”也是非法的,未來將被禁止。《通知》第二條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兌換業務、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可見,即使為虛擬貨幣做“定價服務”也被認為是壹種違法行為,存在相應的法律風險。
(3)虛擬貨幣交易的“信息中介”模式已經結束,不再是灰色的,這已被列為非法。與“定價服務”壹樣,《通知》也明確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這肯定了非法性。
(4)境外交流的境內人員難逃法律責任。《通知》不僅承認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境內居民提供服務也屬於違法行為,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境內工作人員的責任。
(5)涉及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的合同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無效。通知指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因為這種活動壹旦違反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
(6)加密資產概念將成為“敏感詞”,將在本輪監管中受到重點關註。《通知》第十壹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名稱和經營範圍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者內容。”可以看出,加密資產等術語已成為監管機構的“敏感詞”。
(7)集中打擊犯罪,從以前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擴大到非法經營罪和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相比,《通知》將相關虛擬貨幣交易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其重點逐漸轉向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這表明未來虛擬貨幣行業和業務的類型將發生變化。基於此,撒姐認為DeFi業務可能會成為眾矢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