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且可以通過郵件、SMS、電子郵件等通知機動車輛的所有者或管理者。
第四十四條《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按照下列程序發出:
1.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2.聽聽違規者的陳述和辯解。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3.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違章處理通知書》由違章者和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4.《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的,交警會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並送達。
5.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百萬購車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