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郵政局發布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最大的變化之壹是首次明確了“送貨次數”,特定情況下的“送貨上門”可以額外收費。
“投遞次數”的明確規定是:快遞服務主體應當對上門快件提供至少兩次免費投遞,未投遞快件兩次上門投遞。快遞服務主體可以與收件人約定通過延遲投遞或者箱送、站送等方式投遞;如果收件人仍然選擇送貨上門,快遞服務主體可以額外收取費用。
其實“時限”和“超時費”與當年引起軒然大波的蜂巢盒子智能快遞盒“超時費”如出壹轍,只不過是“上門”和“進箱”而已。
“限制次數”能成為“超時收費”的理由嗎?筆者認為“服務快捷、服務準確、服務安全、服務便捷”是對快遞企業的基本要求。快遞企業應當秉承“顧客至上”的服務理念,在服務場所設置、業務和上門服務安排以及收寄、查詢和投訴處理等方面滿足用戶的合理需求,盡可能方便地讓用戶享受個性化和精細化服務。
“限頻”並不完全符合“顧客至上”的服務理念。按照國家規定,快遞員應當將快遞送到消費者指定的地點,並應當及時充分告知。快遞員送快遞上門時,應提前聯系收件人。只要他提前聯系,壹般情況下,除非收件人有特殊情況,不會有“數量限制”。所以,不如把“頻率限制”改成“特殊情況”“可以送智能櫃”。
現實生活情況很復雜。壹旦“限頻”、“超時收費”成為現實,就會帶來很多雞毛蒜皮的糾紛。明明是快遞小哥“打完電話就掛了”的“兩次”甚至多次,收件人根本不知道是怎麽回事,以為是有人打錯了或者廣告騷擾電話,都蒙在鼓裏。然而,快遞小哥的“電話顯示”卻多次聯系收件人。是否送貨上門無法確認,已經有了“多次不接電話”“限制次數”的借口,“超時收費”變得冠冕堂皇。
超時收費不是目的,目的是讓快遞及時。將“時限”、“超時收費”等機制改為“以上述門的視頻為準”、“超時送附近快遞櫃處理”,或者尊重收件人的意見,妥善處理。根據相關規定,應當督促快遞公司履行投遞前告知義務,在征得收件人同意後,可以放入智能快件箱或者收件人要求的其他地址。對於兩次投遞後無法正常投遞,需要放入智能快件箱的快件,也需要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的,應當退回。
“時限”不應作為超時收費的理由,快遞服務應以收件人滿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