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受理後,應當向報案人、報案人、誘拐者出具受理回執。舉報人、被舉報人、誘拐者因其他原因不想要收條的,應當電話通知舉報人。
舉報人、寄件人,並在“回執”上註明。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不予出具受理回執。
擴展數據:
其中已經備案,金額達到備案標準,必須備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第壹百八十三條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
參考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