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5條規定:“壹審判決和可以上訴的裁定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各自收到判決、裁定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