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行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所屬部委發布的交通管理法規、各省制定的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直轄市、自治區及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交通管理的規定、通知、通告。 簡稱交通違章。2004年5月1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前叫交通違法,後來叫交通違章。交通違章有以下三個危害:
造成交通秩序混亂;
造成事故;
影響市容,造成公害。
交通違章的特點:
交通違章有四個特點。
行為的危害性。交通違法行為損害社會、國家和公民的利益。
行為的違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法規,違反它就是違法。
行為的嚴重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交通違法行為屬於輕微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不需要刑事處罰。
行為應該受到懲罰。交通違法行為屬於可處罰行為,處罰必須由法律授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實施,處罰類型只能是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