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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需要多長時間?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現在是簡易審判結束的時候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這是審理和結束普通程序的時間。無論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法院在作出好的判決時,都會審結案件,壹般會在當天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壹、判決內容:

1,被告人基本信息,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檢察官的情況;

3、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二、判決執行流程:

1,應用。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