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臨界通知,通知有效。病危通知書是在患者病情急劇惡化,危及生命時,醫院向病情危重的患者親屬發出的特定通知。衛生部沒有明確規定如何開具病危通知書,但任何專業醫生都可以根據患者病情的變化或病情的惡化開具病危通知書,這是其資格賦予的權利。病危通知書是指在患者病情危重或嚴重時,由主治醫生或值班醫生向患者家屬告知的由患者簽字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受試者、當前診斷及危重情況、患者簽名、醫生簽名及日期。壹式兩份,壹份給病人,壹份給病歷。患者病情兇險,隨時有結束生命的風險。醫囑告知其病危後,主管醫師應及時簽發病危通知書,在病案中及時書寫搶救記錄,並請全科醫生進行病危討論;病情的嚴重程度是指病情的加重。目前的治療技術水平很難根治,隨時都有惡化的可能。雖然它不會立即危及生命,但它會繼續發展。醫生需要及時開具病重通知書,向家屬說明病情,讓家屬了解目前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二十條建立傳染病防治體系,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傳染病監測預警,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控,源頭防控,綜合治理,阻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減輕傳染病危害。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和配合醫療衛生機構依法采取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等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