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互聯網群體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網站和移動互聯網應用建立的用於群組間在線信息交流的網絡空間。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用戶包括群組發起人、管理者和成員。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群體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群體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第四條互聯網群體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的網絡生態。
第五條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響應、安全保護等管理制度。
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公布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不得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七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和類別、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依法規範群信息傳播秩序。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用戶信用等級管理制度,並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八條互聯網群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成員數量和個人建立、參與群的數量上限。
互聯網群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並展示唯壹的群標識碼,對具有壹定成員規模的群設置群信息頁面,標明群名稱、人數、類別等基本信息。
互聯網群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群規模類別,分層次審核群發起人的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格,完善建群、加入等驗證功能,標註群發起人、管理者和成員的身份信息。
第九條互聯網群組發起人、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組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群組發起人和管理者提供必要的職能權限,進行群組管理。
第十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壹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警告整改、暫停發布、封群等措施。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體,保留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互聯網群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用戶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將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群組及創始人、管理者、成員列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按照職責對舉報受理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引導和推動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提供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保存不少於六個月的網絡日誌。
第十四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7+00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