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的當事人,應當在舉證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內收集證據,向法院提交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出具的舉證通知書是法院告知當事人舉證事項的法律文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情況?
民事訴訟中規定的舉證責任包括:
1,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
2.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在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這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