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示威遊行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和參加未經批準的示威遊行的;組織、策劃或者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者擾亂學校管理秩序的活動,從事破壞安定團結活動的;
(二)張貼、投遞、散發海報、反動傳單,以及通過其他方式散布反動言論,蠱惑人心,制造混亂的;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者組織,進行非法活動的;
(四)組織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者舉辦未經批準的沙龍、俱樂部的;
(五)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組織成立學生社團並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學生社團管理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六)組織非法宗教迷信活動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後果的。
第十六條。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的,給予以下處理:
(壹)以侮辱性言語或者其他方式觸碰他人,尋釁滋事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鬥毆後果的,給予警告;
(二)打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策劃、鼓動他人打架、鬥毆,未造成打架鬥毆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打架鬥毆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處罰;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武器,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傷害的,予以拘留,以示上述處罰;
(五)在查處打架鬥毆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正常查處工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6)因打架鬥毆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參與走私、販私等非法經營,觸犯法律法規的,按第五條處理。其他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八條違反學校勤工儉學活動章程和本助學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違反《北京大學學生軍訓工作規則》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以各種手段非法侵占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財產的,除按照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如數退還並處以罰款外,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壹)盜竊公私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詐騙、搶劫、勒索公私財物的,以盜竊論處。
(二)經公安部門確認盜竊,雖未盜竊財物,給予記過處分。
(三)竊取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等的。應當給予拘留觀察以上處罰。
(四)不返還遺失物或者非法占有遺失物或者他人財物的,處警告以上處分。
(五)對作案人保持警惕,為其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包庇、隱瞞等。,並按肇事者處理。
第二十壹條損壞公私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壹)因過失損壞公私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的,除酌情給予經濟賠償或罰款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和處以罰款外,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故意損壞文物、古樹名木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學校有關學生宿舍管理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壹)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私自占用學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未經批準,擅自留宿社員宿舍的,經批評教育後,給予警告。因留在宿舍或讓其進入宿舍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上述處罰。留宿異性者,予以留堂觀察以上處分;
(三)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經批評教育拒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違反宿舍防火、用電的有關規定,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上述行為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上述處罰;
(五)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規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壹)故意損毀館藏圖書、以舊換新圖書、冒用他人證件借閱圖書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偽造、塗改、冒用、冒用或轉讓各種證書或證明文件的,給予以下處罰:
1.偽造學生證、借書證等證件的,偽造各種有價證券的,處上述處罰;
2.塗改、冒用、冒用各類證書,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
3.出借各種證明,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4.違反校醫院免費醫療規定,弄虛作假者(如修改處方、制作虛假報銷單、制作虛假證明等)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5.對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而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治療,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
6.為實現個人目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私自刻制或偽造公章;
(二)塗改或者偽造筆錄的;
(三)偽造教師簽名的;
(四)偽造各種證書、證件、文憑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的。
(三)侮辱、謾罵、威脅他人,經教育拒不改的,給予警告,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造謠、陷害他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因學業成績評定、轉學、畢業分配、獎勵、處分等原因,對相關人員尋釁滋事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者學校規章制度執行公務的,給予警告處分;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8)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上述處罰;
(九)嚴重違反社會紀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以上處分:
1.以其他方式侮辱或者嚴重騷擾他人的;
2.賣淫、嫖娼的當事人和參與者;
(十)其他違反公民道德規範和大學生行為準則,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觀看、傳播淫穢物品的,給予下列處罰:
(壹)觀看淫穢書刊、網頁、視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塗寫、刻畫、塗抹淫穢文字、肖像,制作、復制、出售、出租、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上述處罰。
第二十五條通過互聯網、手機短信等傳播虛假信息、不良信息、泄露秘密或者攻擊計算機系統、網絡的。,應當給予上述處罰。
第二十六條以各種方式組織或參與賭博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壹)凡以麻將、撲克等任何手段和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的,壹經發現,沒收其賭博工具和賭資,並給予上述處罰;
(二)組織賭博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十七條破壞環境衛生,擾亂學校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壹)在建築物、公共設施上亂塗、亂寫、亂畫或者違反規定張貼的,處警告以上處分;
(2)損壞校園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賠償損失、罰款外,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擾亂教室、食堂、圖書館、集會場所等公共場所秩序,亂扔臟物,經勸告不聽的,給予警告。
第二十八條本科生、研究生違反學習紀律和考試紀律的,按照學校本科生、研究生學籍管理和考場紀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臨床學習過程中,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按照醫務部臨床帶教學生違反紀律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補充規則
第三十條成人高等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學校各部門和醫院(部、所、中心)必須認真執行本條例,違者要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學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學生事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經2005年6月26日第575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2005年9月6日起施行。
北京大學
2005年6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