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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後24小時審訊記錄模板

法律分析:xxx人民法院訊問筆錄(刑事案件)時間:201年,時,地點:xX看守所8號訊問室,訊問人員:記錄人員:xxX庭審: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籍貫等。被告分別答辯稱:貝:我叫,男,年月日出生於xx省,公民身份號碼為,漢族,文化,農民,住xx省。審判:妳什麽時候被捕的,為什麽被捕?根據鐘芳縣人民法院的決定,我於20xx年xx月xx日被鐘芳縣公安局逮捕。庭審:妳對鐘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有何評論?貝:妳有什麽要說的嗎?貝:沒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時,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

第壹百壹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對其進行訊問。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