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如果在到期日未繳納罰款,每天應處以罰款金額3%的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法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條,履行職責的交通警察認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受到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24小時內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