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調整工資、輪崗休息、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可能不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以廣東為例,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面對嚴峻的疫情,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待崗期限,很多企業以此為借口,讓員工無限期盼崗,以達到迫使員工自行離職,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工人將處於極其不利的境地。他們只能在家等待領取基本生活費,不能隨意到其他公司工作,直接影響家庭收入,同時面臨房貸、車貸等各種壓力。因此,面對公司的待崗安排,建議主動與公司協商,要求簽訂待崗協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詳細約定:待崗期限。壹般公司對等待期都是模糊的,比如要看疫情,所以很明顯公司是惡意無限期期待崗位的出現。所以要果斷指出協議的不合理性,要求公司明確具體的待崗期限。等待治療。對等待期的處理也應明確約定。以廣東為例。在等待期間,公司應當支付員工至少80%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復工的條件。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待崗協議時,約定了復工的條件。公司滿足復工條件後,員工可以按照約定安排復工,避免公司無限期延長工作。
如果公司不願意與員工簽訂待崗協議,想安排待崗,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求單位因情況變化解除他們之間的勞動關系,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通常所說的“N+1”補償情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