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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案件立案後多久通知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壹般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勞動仲裁應當經過以下受理程序:申請。首先,投訴人應當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填寫仲裁委員會提供的《起訴狀》壹式兩份,並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據材料;如果投訴人是用人單位,應附上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與原件核對。接受。仲裁委員會自當事人提交符合立案條件的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委托。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兩名的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提供證據。勞動爭議案件壹般由投訴人提供;因用人單位應當作出辭退、開除、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提供證據。審判。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申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駁回申訴;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缺席裁決。調解。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裁決。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結案了。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壹般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