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向某銀行申請了壹張信用卡,預留了手機號碼和家庭電話號碼,卡被郵寄到家庭住址領取。隨後,秦收到壹條短信通知,銀行信用卡已獲批。
幾天後,秦收到短信稱快遞已被物業代收,但去物業查詢時並未找到快遞。第二天,秦收到短信通知,信用卡已激活。幾分鐘後,他收到短信通知,信用卡被刷了2萬元。秦立即將信用卡掛失並向公安機關報案,支付費用及利息* * * 20660元。
經公安機關多次偵查,犯罪嫌疑人淩某被成功抓獲。淩某曾前往秦某居住的小區北門衛生間,盜刷被害人秦某的銀行信用卡快遞,並通過支付他人的方式獲取秦某的身份信息。第二天激活信用卡,通過POS機套現2萬元。
秦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銀行返還20660元並賠償利息損失,理由是該銀行在盜刷激活信用卡過程中存在安全漏洞,且該信用卡並非其本人使用。
銀行有責任嗎?
壹般情況下,真卡被他人盜刷造成的損失應由持卡人承擔責任,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真卡仍處於未激活狀態。信用卡郵寄和信用卡激活審核過程中存在程序設計缺陷和技術漏洞,導致非本人的非授權激活申請。所以銀行是有責任的,用戶在過錯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銀行的責任。
蔡曉認為,銀行作為信用卡的提供者和服務者,制定和設計交易規則、交易流程和交易要素,支持交易完成的相關設備和技術也在銀行的掌控之中。相對於個人用戶,銀行更有能力和條件防範風險,有義務為用戶提供安全保護,而用戶則有告知賬戶異常變動等附隨義務。
蔡曉提醒持卡人,申請信用卡後要密切關註信用卡審核和交付流程,在收到異常賬戶信息時及時采取掛失、報警等措施,防止損失發生或擴大。同時,在信用卡申請過程中,發卡行要提高安全防護意識和技術手段,確保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後會自行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