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後,壹般會傳喚被告。法院立案後,會先傳喚被告到法院簽收應訴材料。如果聯系不上被告,法院壹般會將訴訟材料郵寄至被告住所地。公告的服務期為2個月。
如果通知被告的材料無法送達被告,則需要通過公告送達。根據案件適用程序的不同,告知被告的時間也不同。在簡易程序案件中,被告在3個月內得到通知;在普通程序案件中,被告在6個月內得到通知。原告也可以咨詢法院書記員。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民事訴訟程序如下:
1.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身份信息、起訴狀、證據等相關材料提起訴訟;
2.法院受理後將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
3.被告在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天內向原告送達答辯狀副本。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庭審;
4.聽力;
5、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6.判決公告。
壹審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在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將在六個月內審結。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有關法律文書,並給予對方舉證期限和答辯時間。如果無法直接和郵寄送達被告,則需要在報紙上刊登,開庭時間將再延長兩到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狀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第壹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