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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收到傳喚通知書有必要開庭嗎?

取保候審期間收到提審通知,不是開庭。

傳喚通知書通常由公安局或檢察院發出,目的是查詢案情等。,不開庭。有開庭通知,是法院發的。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隨時可用,以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

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關於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相關規定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壹個授權性的規定,也是壹個排他性的規定,賦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被代理人從事壹定行為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