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七條商品房銷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計劃已經實施。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前將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訂立物業管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