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沒有,但也有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既是程序,也是解除合同的條件。勞動者在未征得單位同意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超過30日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辦理。
2.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批準勞動者辭職的特殊情況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在約定服務期屆滿前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準。勞動者強行離職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員工未能提前30天離職,公司該怎麽辦?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也可以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賠償辦法》第四條包括:
(壹)用人單位為招用和聘用他們而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了賠償數額: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損失,可以在最後壹天安排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也就是說,勞動者提交書面離職報告後30日內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離職證明,之後15日內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因為原單位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新的用人單位無法錄用該員工,對該員工也能起到壹定的警示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辭職的有效證據是什麽?
1.書面形式。指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容易獲取的離職證據有四種:郵寄離職通知、全面召回、短信、郵件。
2.通過郵件辭職。建議用ems快遞離職通知,ems郵件清單內容要註明有人離職申請,並註明收件人姓名、聯系方式、公司全稱、詳細地址,並及時索要快遞回執。
3.全面召回。員工可以通過電話向主管辭職,並記錄談話內容。需要註意的是,來電取證的對象必須是身份容易識別的管理人員,需要核實單位是否正常給管理人員發放工資。
4.短信。您可以將辭職的消息內容發送給該單位的主管。因為短信的可識別性是所有手機號都要求實名登記,所以短信離職的信息是可以獲取並有效的。
5.電子郵件。通過郵件將離職內容發送到公司郵箱。註意證明郵件地址是公司使用的,比如公司簽字蓋章的書面材料上有郵件地址,或者公司在網上發布業務信息、招聘信息等留下了公司的郵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