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國家郵政局(以下簡稱郵政部門),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間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送達方式的。
第六條郵政投遞到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回執交回人民法院。
郵政機構在五日內未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投遞郵件超過三次,且無法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通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說明退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