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接受現金的懲罰是什麽?
拒絕接受現金的人可能面臨行政警告和其他處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公告,任何拒收或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行為都應在公告發布之日起壹個月內進行整改。壹個月整改期滿後仍存在上述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第10號【2018】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法定貨幣為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簡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形式拒收現金。,但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除外。
2.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使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自主選擇支付方式的權利。通過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協商,通過互聯網、無人銷售等信息網絡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3.任何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壹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後仍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法律依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開戶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停止向單位貸款或者支付現金:
(壹)現金結算優先於轉賬結算;
拒絕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采取轉賬結算方式購買國家規定的特殊管制商品的;
(四)以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代替庫存現金;
(5)用轉賬憑證兌換現金;
(六)虛構目的套取現金;
(七)相互拆借現金;
利用該賬戶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取現金;
(九)單位的現金收入由個人儲蓄存入銀行;
(十)保留表外公募基金;
(十壹)未經批準或不按銀行批準的範圍和限額提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