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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疫情在天津的防控策略

該政策如下:

1.來自常態化防控區的天津人員:

非分離核酸檢測條例

2.低風險地區的天津人:

低風險區:對在津居住7天以內的人員,抵達天津前48小時內實行核酸陰性證明核查制度,抵達天津後實行“三天兩檢”。

3.高危地區的天津人:

高危地區:在國內居住7天的,在家觀察5天,在1和5天檢測其核酸。管理期從離開風險區域開始。

4.天津海外人員:

對入境人員實施5天集中隔離和3天居家隔離,期間實行代碼管理,不得外出。在1、2、3、5日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在1、3日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

5.如何計算站點所在區域是否有疫情?

如果在疫情相關地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留,存在社區暴露風險,屬於居住史;如果交通臺沒有疫情,只是暴露在交通臺,得到有效防護。原則上不屬於居住史。

按照市防指65438+2月7日調度會要求,天津市所有公路通道疫情防控檢查點和核酸采樣點已全部取消。同時,結合北京最新的進京和返京政策,目前,天津市6條高速公路通道已不再進行防疫檢查,檢查點已取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和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得到及時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或者疑似傳染病未消除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第二十壹條、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範,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或者人員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醫療活動中醫院感染相關危險因素的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對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預防工作進行指導和評估,並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和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