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第43號(2010)規定:1。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含50元)的,予以免征。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額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幣1000元為限。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需要商業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