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查明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