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